实际运行反映出现行法规存在弊端我国水泥生产企业一般都超过了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基本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水泥生产企业购入的原料、燃料中,一部分实行含税价(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部分实行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价格核算存在的弊端如下。
1.一个企业的仓库同时采用按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两种价格形式核算,给企业的原材料核算带来了未知的难度。
2.同样一个品种、规格,且质量相同的原材料因供货商税率不同而价格相差很大。
3.现行增值税率有17%、13%、10%、7%、6%、4%等6种,企业仓库在办理验收时还不能确定供应商将提供何种税率的发票,影响生产企业仓库的原材料核算。
4.同一个核算对象,有的原材料按不含税价核算,有的原材料按含税价核算,企业内部员工难于适应,且核算资料不可比。
5.水泥生产企业购进原料、燃料一般货到仓库就开始投入使用,而货款结算滞后相当长的时间,生产企业无法在结算前确定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中有多少增值税发票,有多少普通发票,有多少运输业发票,也就无法核算原材料成本价格,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经济核算。
6.假设企业财务部门根据不含税价核算,而供应部门的仓库根据含税价核算,企业内部账务核算存在部分进项税额差,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
对改革水泥生产企业原材料核算形式的探索近年来,笔者在水泥生产企业试行了一种全部采用按含税价核算原材料的形式。
首先,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企业仓库根据供应商与企业供应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含税价,办理实际入库货物的验收入库单。同时,车间领用时仓库根据已办理验收入库的含税价,开出原材料领用出库单,尔后交财务部门作账务处理。
其次,供应单位凭收货仓库的验收入库单和本企业开出的发票到收货企业付款,收货企业财务部门收到供货商提供的发票和验收入库单后,根据经审核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和购货总价款作如下账务处理。





